兩個公交司機因開斗氣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巴士公司將兩司機開除后,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司機將單位訴至法院。昨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司機宋先生要求撤銷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訴訟請求。
宋先生原是巴士公司司機,于2004年8月24日在駕駛公共汽車運營過程中與同事張某某所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四十多名乘客受傷,十余人傷勢較重。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交通支隊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宋先生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巴士公司要求宋先生停止工作并停發(fā)其工資,又于2004年12月8日向宋先生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宋先生向海淀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裁決要求巴士公司補發(fā)宋先生自2004年9月至12月9日的基本生活費,同時駁回了宋先生的其他申訴請求。宋先生不服該裁決訴至海淀法院。
庭審中,巴士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經宋先生簽字的談話記錄,其中記載宋先生承認其“……安全意識不強,想多拉票款,所以車速較快,不能讓別人超我……”,宋先生雖對簽字的真實性提出了異議,但未向法院提出進行筆跡鑒定的申請,亦未提供其他相反證據。
法院認為,宋先生在交通事故中雖不承擔責任,但其魯莽駕駛、開斗氣車的行為已使車上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面臨超出正常水平之風險,故無論是否發(fā)生交通事故,宋先生的上述行為均違反了巴士公司員工守則的有關規(guī)定,系屬違紀行為,巴士公司依據該公司有關勞動紀律的規(guī)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故法院對宋先生要求撤銷該公司相關決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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