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了因在2003年“非典”期間未盡安全檢查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北京某公路運輸公司安檢員劉某的上訴請求。
2002年1月1日,劉某與北京某公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以后,劉某一直在該公司從事安全檢查工作。
2003年3、4月份,正逢“非典”疫情最為嚴重的時期,作為承擔北京開往外省的公路貨運和客運工作的北京某公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自然成為“非典”防制的前沿陣地。4月23日16時,劉某當班,在對北京開往包頭的京AZ3451客車進行例行出站安全檢查時,未發(fā)現該車已被人私自拆掉了座位,致使車輛實際鋪位少于乘客人數。出站時劉某自認為該車在進站時已經進行了檢查,故沒有對該車的后備箱進行再檢查,便準予該車作為合格車輛出站。
車剛開出站后,有人便從后備箱中取出設備自行加鋪,導致車輛超載運營,引起乘客不滿,事后一名內蒙古臨河市的乘客將此事向國務院和北京市委進行了投訴。5天后,該公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以劉某在工作中未能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嚴重失職為由,作出解除劉某勞動合同的決定。劉某不服,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劉某作為安全檢查員在對京AZ3451客車檢查過程中存在疏漏,且此事發(fā)生時,正逢北京“非典”疫情嚴重時期,客車超載對乘客的人身安全和疫情的傳播存在隱患,性質較為嚴重。北京某公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對劉某作出的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的決定并無不妥。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對劉某起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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