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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唐曉冬走出北京市順義區(qū)法院,長舒了一口氣。先是提出勞動仲裁,得到支持;然后是當了被告,上了法庭,折騰了兩年多,一審他勝訴了。
這場官司,原告三環(huán)相模新技術有限公司,是一家日資企業(yè)。2003年8月,這家企業(yè)成立工會,唐曉冬被選為工會主席。當時,他還是公司的總務部經理。2003年10月,總務部經理一職被免。工會成立后,就有職工反映,生活用水水質差。唐曉冬多次與公司交涉,要求解決這個問題,但公司始終沒有回復。因此,他向相關部門進行了舉報。
2004年3月,唐曉冬的舉報有了結果。海淀區(qū)衛(wèi)生局對三環(huán)相模公司的水質進行檢查,認為公司水質不合格,而且《衛(wèi)生許衛(wèi)證》過期,對公司進行了處罰。當年8月,公司解除了同唐曉冬的勞動合同,原因是唐曉冬不履行總務部經理職責,沒有及時辦理公司生活用水《衛(wèi)生許可證》復驗手續(xù),導致了行政處罰等。公司還認為唐曉冬這段時間曠工7.42個工作日,而唐曉冬則說,他是利用這些時間去參加工會的相關活動和會議。
唐曉冬認為,公司解除和他的勞動合同,是因為他這個工會主席給員工說話,進行打擊報復。隨后,唐曉冬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公司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雙方勞動關系。2006年9月,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撤銷公司解除同唐曉冬勞動合同的決定,并賠償唐曉冬工資性損失。公司不服裁決,向順義區(qū)法院提起了訴訟。
今年3月21日,這場糾紛終于有了結果,順義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三環(huán)相模公司因生活用水問題受到行政處罰,原因包括公司在監(jiān)督管理上的疏漏,直接認定唐曉冬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依據(jù)不充分,因此撤銷公司解除同唐曉冬勞動合同的決定,雙方繼續(xù)履行勞動關系;公司給付唐曉冬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期間工資收入性損失66863.3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