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被用人單位強行變更崗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職工可享受哪些保障?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將提供更多保護。近日上午,廣東省婦聯、省司法廳、廣州市婦聯、市司法局聯合開展的“保障婦女權益 促進社會和諧——貫徹實施《廣東省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宣傳咨詢活動”在廣州舉行,共邀請了省、市21個部門的60多名法律專家、教育專家、醫(yī)療專家和心理專家為群眾現場解答問題。
■政策解讀
亮點1
孕婦換崗須本人同意
小王是某醫(yī)院的合同制護士,懷孕生子后回來上班,被告知調崗,讓她去食堂上班。“我周圍不少人有這樣的遭遇,很多人嚇得不敢生孩子!
《辦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哺乳、產期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單方解除與女職工合同的,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廣東省婦聯法律服務中心專家指出,根據《辦法》,如果當事人不愿換崗引發(fā)爭議,不上班或上不了班,責任將落在單位,“用人單位仍要照發(fā)當事人工資!
亮點2
有色語言就算性騷擾
市民小劉曾在公交車上遭遇性騷擾,“當時有男乘客使用帶有性內容的語言罵我,但投訴無門,而且對方認為這不算性騷擾!
《辦法》對上位法禁止性騷擾的內容加以細化,明確規(guī)定凡違反婦女意志、故意以帶有性內容或與性相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圖像、電子信息等形式對婦女采取的行動,都屬于性騷擾。且專門對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間接的職責予以規(guī)范,要求建立適當的環(huán)境、制定必要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進行防范。
亮點3
精神折磨也算家庭暴力
在現場咨詢中,李姨對再婚老公對其實施家庭暴力感到無奈,“他不愿好好過日子,吵了架就動手打我,但又不愿意離婚!
專家指出,《辦法》明文規(guī)定禁止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傷害身體和精神的手段,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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