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金三銀四”是傳統(tǒng)的求職旺季。和雇傭方相比,作為處于弱勢地位的求職者們,或將遭遇“職場陷阱”和“不平等條約”。盡管新的《勞動合同法》已經給求職者撐好了保護傘,但只有知法懂法,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值此“3·15”之際,作為中國網絡招聘行業(yè)的領導者,中華英才網人才研究中心專家對求職者常見問題進行解讀,幫助求職者有效打假,識別職場陷阱。
警惕惡意試用
對于一個剛剛踏入職場大門的新人來說,最先要注意防范的事情就是“惡意試用”。小江是個剛畢業(yè)的大學生,當初剛畢業(yè)時很多公司“一位難求”。一家看似各方面條件都不錯的科技公司答應小江試用。約好試用期三個月,但試用期內只付500元“試工工資”,轉正后按相應崗位再談正式工資。小江為把握這一機會,不僅全部答應,而且從上班第一天就努力表現,也多次受到經理的好評。眼看三個月要到了,他卻發(fā)現一起來試用的幾個人陸續(xù)被辭退。終于,小江也接到了試用不合格的通知,小江這才發(fā)現,自己可能遭遇了惡意試用,掉進了雇主策劃好的“試用期”陷阱里。
中華英才網人才研究中心高級顧問高瑞指出,在入職環(huán)節(jié)中試用期陷阱比較常見,小江的例子具有一定普遍性。自1999年我國高等院校擴招后,應屆畢業(yè)生在求職時往往感慨求職艱難,為了能夠被錄用,對企業(yè)試用期的“超長”、“低薪”等不合法規(guī)定不惜照單全收。有時候,試用期最后竟然成了“白用期”。新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試用期的期限和工資都做了更詳細的規(guī)定,對企業(yè)的這種嚴重剝削勞動者的行為做了限制,應該說,求職者的法制環(huán)境已經發(fā)生了變化。
高瑞提醒求職者、尤其應屆生求職者們注意,《勞動合同法》做了一系列的規(guī)定來維護勞動者這方面的權益。
1.并非什么合同都有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這三種情況下的勞動期限,屬于正式勞動合同期限;
2.只約好試用期,未談好勞動合同期限就試用,試用期視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需應勞動合同期限有明確約定,不能只約試用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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