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所在公司由于生產任務緊,經理要求職工公休日加班,小王本計劃公休日出去玩一天,但考慮到單位統一要求,并且以前單位每次加班都按工資的200%發(fā)加班費,如果不加班,領導不高興,加班費也領不到。于是,小王還是表示同意加班。加班過后,經理通知大家;下周一全公司統一休息,作為對公休日加班的補休。小王感到非常不滿,認為自己犧牲了公休日來加班就是能掙點加班費,并且勞動法也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按工資的200%發(fā)給加班費。因此,她提出不同意安排補休,而是要求發(fā)給其200%的加班費。
那么,公司是否一定要向小王支付加班費呢?
【評析】
在企業(yè)中,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依法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加班是常有的事情,但在加班過后,是應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呢?勞動法第44條中規(guī)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yè)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也就是說,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由企業(yè)來決定,當企業(yè)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有利于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產。
因此,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小王應當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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