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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不公發(fā)生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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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4日,已點擊:36346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申訴人:丁某,女,42歲,原某連鎖公司超市理貨員。
被訴人:某連鎖公司超市。
案情:
從1997年9月18日至10月9日,申訴人在被訴人某連鎖公司超市任理貨員工作,10月10日被解雇后,被訴人只發(fā)給401.05元工資,申訴人感到勞動報酬不公而拒領。遂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定被訴人應按600元/月的標準,支付其正常工作工資、加點加班工資、法定節(jié)假日工資合計1162.88元,同時支付健康證費用55.70元。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于1997年9月18日至10月9日在被訴人處任理貨員,期間,9月份正常工作9天,延長工作時間20小時,休息日工作時間23.30小時;10月份正常工作4天,延長工作時間26小時,休息日工作時間28.35小時,法定休假日工作時間33小時。被訴人用人后曾預先宣布:9月份為學習培訓期,無任何勞動報酬;10月份為試用期,理貨員的勞動報酬按500元/月下浮20%的標準支付;健康證費用自理;每餐餐費員工自負1元。10月8日晚,申訴人因提出連鎖公司每天延長工作時間太長,身體吃不消,而被被訴人解雇。被訴人根據預先規(guī)定,支付申訴人10月份的工資按400元/月的標準算為528.05元,扣除餐費13元、一套工作服114元,獲支付勞動報酬401.05元。
分析意見:
仲裁委認為:9月份被訴人規(guī)定學習培訓期無任何報酬,雖事先講明,但不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應認定無效,而申訴人提出600元/月的標準也無根據。9月份的勞動報酬,根據勞部發(fā)(1995)309號文件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270元/月的標準計發(fā)。10月份的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被訴人有權依法自主確定500元/月下浮20%的標準支付,且事先已作規(guī)定,申訴人提出600元/月的標準也無據無理。申訴人提出企業(yè)延長工作時間過長的意見是正確的。根據勞部發(fā)(1995)223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精神,其錄用時所支付的健康證費用,應由被訴人承擔。其延長工作時間已明顯超過《勞動法》規(guī)定,必須立即糾正。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
1.申訴人9月份的勞動報酬,按270元/月計發(fā)為233.30元(其中,正常工作工資113.04元,延長工作時間工資47.10元,休息日工資73.16元);
2.申訴人10月份的勞動報酬,按400元/月計發(fā)為528.05元(其中,正常工作工資74.4元,延長工作時間工資90.87元,休息日工資132.11元,法定休假日工資230.67元);
3.申訴人的健康證費用55.70元由被訴人支付;
4.申訴人支付被訴人餐費13元,工作服一套退回;
5.上述勞動報酬、健康證費用、餐費、工作服等,雙方當事人在7天內支付、退還;
6.本案仲裁費150元(其中受理費20元、處理費130元),申訴人承擔50元,被訴人承擔100元。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guī)為準。
編輯:劉揚
來源: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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